二维码
企业B2C

扫一扫关注

您所在的位置:企业B2C>货源市集>商业服务>法律、公证>广州天河区宅基地合建纠纷律师 起诉合同无效咨询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

广州天河区宅基地合建纠纷律师 起诉合同无效咨询

产品价格面议

产品品牌未填

最小起订≥1

供货总量10000

发货期限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2 天内发货

浏览次数196

企业旺铺http://www.qiyeb2c.com/index.php?homepage=1361942

更新日期2020-03-31 10:16

收藏商品 扫一扫 举报

诚信档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会员级别:企业会员

已  缴 纳:0.00 元保证金

我的勋章: [诚信档案]

在线客服:    

企业二维码: 企业名称加二维码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企业名片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联 系  人:张晴(先生) 总经理 

电子邮箱:1361942@zgny.com

联系手机:18078803465

联系固话:18078803465

联系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友情提示】:来电请说明在企业B2C看到我们的,谢谢!

商品信息

基本参数

品牌:

未填

所在地:

广东 广州市

起订:

≥1

供货总量:

10000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详细说明

广东镇政府和县国土局有权拆除违建吗?

    律师解答:有权。

关于赤溪镇府和台山国土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见,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及拆除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未经相关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作出处罚决定等法定职权。本案中,赤溪镇府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台山国土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广州天河区宅基地合建纠纷律师 起诉合同无效咨询

0相关评论

店长推荐商品

更多»

店铺内其他商品

更多»

全网相似产品推荐

换一批

相关栏目

还没找到您需要的法律、公证产品?立即发布您的求购意向,让法律、公证公司主动与您联系!

立即发布求购意向

免责声明

本网页所展示的有关【广州天河区宅基地合建纠纷律师 起诉合同无效咨询_法律、公证_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图片/参数等由企业B2C的会员【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提供,由企业B2C会员【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自行对信息/图片/参数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本平台(本网站)仅提供展示服务,请谨慎交易,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本平台(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在本网页可以浏览【广州天河区宅基地合建纠纷律师 起诉合同无效咨询_法律、公证_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有关的信息/图片/价格等及提供【广州天河区宅基地合建纠纷律师 起诉合同无效咨询_法律、公证_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的商家公司简介、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方式

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chao888go@qq.com邮箱发送邮件,或者进入《网站意见反馈》了解投诉处理流程,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企业B2C的关注与支持!

按排行字母分类: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c)2008-2018 企业B2C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80299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