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被拆不服行政行为,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律师解答:从房屋被拆起2年。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原告居住的涉案房屋于2008年6月被拆除,拆除当日原告冯伟洪亦在场,已经知晓拆除行为的存在,故原告对上述拆除行为的起诉期限应于2010年6月届满。虽然原告在本案是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但其实质仍是对原行政行为即涉案拆除行为不服。由于涉案拆除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针对涉案拆除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均不应被受理。原告在起诉期限届满后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对涉案拆除行为主张权利,继而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避法定起诉期限,属于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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