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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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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NP注册定义,欧盟cpnp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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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1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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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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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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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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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有效
详细说明



欧盟化妆品CPNP注册定义:

欧盟在2009年11月30日发布, 由2013年7月11日起, 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取替化妆品指令76/768/EEC。所有化妆品法规均适用于欧洲市场上的化妆产品。化妆产品欧盟化妆品CPNP注册, 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并加强市场监控。

法规要求

1. 欧盟:

a. 境内责任人:

每件化妆品需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名法人或自然人作为境内责任人,负责确保产品满足法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是制造商或者进口商,分销商等。

b. 安全评估、产品信息和产品通报:

投放市场前,需确保产品已进行安全评估并完成安全评估报告,并向欧盟化妆品通报数据库(Cosmetic Products Notification Portal, CPNP)通报。

投放市场时,责任人应保留产品信息文件(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PIF),以电子或其他形式上报,可按照标签表明地址查询,且需在最后一批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10年。信息需包含信息描述,安全评估报告,制造方法的描述和遵守良好生产规范的声明,证明化妆品功效或性质的证据等。

c. 成分使用限制:

禁用:化妆品法规附录Ⅱ中所列物质禁止使用在产品中 限用:化妆品法规附录Ⅲ中限用物质、附录Ⅳ中着色剂、附录Ⅴ中防腐剂、附录Ⅵ中紫外吸收剂需在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使用 CMR(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 :除满足EC 1272/2008 CLP法规的特例情况外,其余1A,1B,2类CMR物质不得使用在化妆品中

d. 标签要求:

产品应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以清晰和易于辨识的标示标明如下信息: 责任人姓名和地址(进口产品需标明原产国) 标示含量,应以重量或容积标示。若小于5g或5ml,或免费赠送的样品、一次性使用产品除外。预包装产品需标明商品数量 最短保质期,按化妆品法规附录Ⅶ第2,3点要求标识 注意事项,至少包含化妆品法规附录Ⅲ至Ⅵ中内容,以及专业化妆品的使用注意事项 生产批号或参考号,如果包装过小等特点原因在商品上显示此信息,可以仅在包装上提供 化妆品功效 成分表

2. 美国:

a. 禁用物质和色素使用:

禁用物质:21 CFR 700.11-21 CFR 700.35中列明的9种物质不得使用 色素使用:根据情况,仅可使用列在21CFR Part 73, 74, 82中的色素,需要注意使用部位是否合适

b. 标签要求:

产品应在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以清晰和易于辨识的标示标明如下信息:

产品名称(要求在主展示面) 净含量(要求在主展示面),以重量、尺寸、数量或结合的形式标识,需标识在主展示面的底部30%的区域内(特殊情况除外)。根据主展示面不同,字符高度需满足不同尺寸要求。单位应使用“oz”,“fl.oz.”,“lb”等表示。 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成分标识 警示用语(如果含有) 安全使用说明

c. 安全性要求:

成分以及终产品须充分证明安全性后方可销售。

d. 加州对于化妆品类产品的额外要求:

以下为加州65提案(California Proposition 65)中,产品销往加州时需满足的当地要求:

铅Lead (County of Alameda Court case No. H217587 [consolidated with 01-032306]:≤5ppm (口红和唇膏);≤10 ppm lead content (眼影和腮红) 椰油酰胺Cocamide DEA(County of Alameda Case No. RG 13 698427):不得制造、分销、出售 二噁烷(1,4-Dioaxne):≤10 ppm,否则要求贴警告标签(肥皂和香波)

针对部分OTC类化妆品的要求,即有些产品同时符合化妆品与药品的定义时,需同时满足化妆品和药品的要求:

当某一产品具备两种预期用途时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例如,洗发水是化妆品,因为其预期用途是清洗头发。去屑制剂是一种药品,因为其预期的用途是治疗头皮屑。显然,去屑洗发液既是化妆品也是药品。其他化妆品/药品组合如下:含氟化物的牙膏、同时也是防汗剂的除臭剂以及打着防晒的口号销售的保湿液和化妆品。

化妆品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在审批、良好生产规范、注册及标签等方面均有不同。以下为不完全说明,目的在于提醒您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法规要求建议参考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等。

审批与注册:化妆品在上市前不需要获得FDA的批准,执行自愿登记程序VCRP(Voluntary Cosmetic Registration Program, 21 CFR 710 and 720),不要求向FDA提供配方清单。

√ 药品在上市前必须获得FDA通过新药上市申请(NDA)程序给予的批准,或符合适用于FDA非处药方审查机构确定的特定品类的“单行规定”。且需要向FDA提供产品配方。

√ OTC单行规定涵盖的多种非处方药品种类如下:痤疮药、治疗头皮屑、脂溢性皮炎和牛皮癣的药品、遮光剂等。

OTC药品必须根据OTC药品法规进行标识,包括“药品信息”标识(21 CFR 201.66),混合OTC药品/化妆品必须贴上混合OTC药品/化妆品标签。例如,药品成分必须按字母顺序列出“有效成分”,其次是按优势从大到小的顺序列出化妆品的“非活性成分”。 良好生产规范:FDA为化妆品GMP提供了指南,但未进行具体要求的规定。而药品不仅要严格遵守药品GMP(cGMP)要求,且在21 CFR 210 and 211规定了要求。

e.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C):

良好生产规范(GMP)指南/检查表(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Guidelines/Inspection Checklist for Cosmetics)于2008年4月进行修订,该指南对设备、人员、原材料、生产过程、实验室管理、记录、标签、投诉等多方面进行要求,帮助生产企业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检测系统,确保终产品符合法规要求,不被认为属于参加和贴假标签的重要生产规范,降低产品召回风险,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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