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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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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优惠政策:
条对新成立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招商局予以优先审批。对新建的上述企业,或已认定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深圳市招商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
第二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起,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 审查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经市科技局审批,对列入 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市财政局对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
(四)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交营业税。
(五)对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术开发ji金,并允许打入成本,专项用于科研事业的发展。
(六)发放给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经税务 审定,免征工资调节税;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级有关人员的科研成果奖,免征人个收入调节税。
(七)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 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八)凡因享有本规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应单独核算,由有关 监督专项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资金,违者由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款项。
第三条在金融信贷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一)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 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 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二)投资管理公司从每年的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优先 、长期低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10-20%) ,参股投资等方式对市属国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予以扶持。
(三)每年从债 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 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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